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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再生育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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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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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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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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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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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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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劳动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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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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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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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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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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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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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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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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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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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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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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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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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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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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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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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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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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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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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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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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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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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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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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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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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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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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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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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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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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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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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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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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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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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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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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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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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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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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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
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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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出《不同意再生育子女
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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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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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事机构、地点、承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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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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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溪南路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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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咨询电话:57376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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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人员:15—16号
联系电话:57377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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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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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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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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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8:30-11:00
下午:1: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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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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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巷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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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王
贞监督电话:57376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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