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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告知单

 
    对违反《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外来流动人员,由现居住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市无计划生育的,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未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未办理《生育联系卡》的或每年未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复验计划生育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复验,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补办或者不复验的加倍处罚。
三、凡发现有转让、伪造、买卖、涂改计划生育证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一名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按照500元处
    以罚款
五、对为无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
    元罚款
六、执法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执法程序:除对未验证或未办卡者处罚可采取简易执法程序外,其他均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吕巷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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