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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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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6日,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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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经研究,现就申请享受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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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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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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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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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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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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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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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可到居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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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也可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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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载(http://www.popinfo.gov.cn)。《审核表》填妥后,由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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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 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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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后,申请人将《审核表》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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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审核,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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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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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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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由申请人凭《独生子女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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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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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 象,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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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有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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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的对象,由申请人凭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民)委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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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镇(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初审及审核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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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有关的审核手续,但受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供本人和申请人的身 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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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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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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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 明;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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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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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书;非本市户籍的对象,另需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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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审核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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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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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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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1]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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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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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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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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