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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规定

 
    2001年10月16日,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经研究,现就申请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的
   (三)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居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
         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也可从网
         上下载(http://www.popinfo.gov.cn)。《审核表》填妥后,由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
         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 料原件。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审核表》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
         221>审核,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由申请人凭《独生子女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 象,由
   申请人凭有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对象,由申请人凭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民)委 员会
   和镇(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初审及审核手续。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有关的审核手续,但受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供本人和申请人的身 份证
   原件。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 明;符
   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批
   准书;非本市户籍的对象,另需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审核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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