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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制度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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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妇女灵活就业,本市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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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生育保险办法》,按照该办法,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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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两项待遇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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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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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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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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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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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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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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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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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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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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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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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其所在单位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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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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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女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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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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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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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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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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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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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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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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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婚证和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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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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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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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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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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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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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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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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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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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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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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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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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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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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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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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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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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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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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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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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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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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津贴期限计发。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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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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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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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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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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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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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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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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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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