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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残疾人配偶(外省市)户口申报

 
一、迁沪落户条件
    本市残疾人结婚已满五年以上,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由其配偶从外省市来沪照顾,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配偶随迁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就读学生)来沪
    户。
    1、因公致残的;
    2、被评为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
    3、夫妇双方均是残疾者;
    4、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5、在沪无直系亲属照顾,或虽直系亲属,但无法照顾的。
二、申报、审核、审批的程序和手续
    本市残疾人在外省市的配偶迁沪落户,由市公安局审批,市、区残联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具
    体做法:残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报告,指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程
    度证明,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生活情况证明、结婚证明,以及其外省市配偶常住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和乡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残联受理后,
    经调查核实,填报1961>《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后盖章,上报区残联复核。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和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何时结婚;婚后家属情况;夫妻感情等。
    2、残疾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肢体残疾人全身照一张,能看清残疾部位。
    3、生活状况证明。由在沪一方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内容:家
       <4118>属情况经济收入;生活是否由配偶照顾;外省一方是否常住本市等。
    4、结婚证复印件。如结婚证遗失,须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5、申请人户籍证明。由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申请人全户的户籍证明。内容:申请人
       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户口性质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如有随迁人员须出具上述同
       样的证明。
    6、申请人原籍婚姻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原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证明并
       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如再婚者需附法院判决书或区(乡、镇)民政部
       门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并在婚姻状况中写上初婚、离婚、再婚的时间等。
    7、申请人是非农业户口,需原籍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复印件。如以前有工作,现已
       辞职等原因无业者,需附原单位正规的处理意见批文。
    8、随迁子女。需独身子女证复印件。非独身子女需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照顾生育二胎的《准
       予生育二胎》证。“超生者”需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处理意见书。
    9、随迁子女应在16周岁以内(超过1-2周岁照顾入户需附在沪普通中学在校证明)。
    10随迁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的复印件。幼儿园、小学、中学证明。
    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送区残联复核。
四、办事机构、地点、承办人、联系电话
    吕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溪南路58号
    服务咨询电话:57376779
    办事人员:1—3号 联系电话:57377306
五、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11:00 下午12:30—4:30
    夏季:上午8:30—11:00 下午1:00—5:00
六、职能部门:
    吕巷镇残联
    责任人:沈永良
    监督电话:573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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